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卖家)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赔偿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追偿。若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的主要方法有:
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12365
4、网上消费诉求:可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诉说你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麻烦,获取维权帮助。
5、网站平台投诉:一般大型购物网站设有客服中心或投诉入口,可处理各种交易纠纷。
6、网上报案:一旦遇到虚假购物、伪装客服网上“钓鱼”等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7、 向快递公司投诉:如果是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这种情况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可以联系快递公司反馈或投诉。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