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仅一方管理的除外;债券或储蓄利息归个人所有;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的增值仍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基于原物自然增值为个人所有,基于夫妻共同经营为共同所有。无证据证明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
法律分析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是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或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对于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得的利润分配部分、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以及债券利息或储蓄利息,应归个人所有。而对于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市场行情变化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仍归个人所有。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属,可参考财产的自然增值或共同经营行为的产生。若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