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婚前财产
(一)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二)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四)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一)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五)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六)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七)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八)科研津贴;
(九)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十)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三、约定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