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可以做出轨证据。
婚内出轨中聊天记录是常见的一种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聊天记录,收集这类证据可以用相关软件来收集,拿到手机后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婚内出轨,主要有三种情形:
1、通奸,是偶尔的婚外情,没有达到与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捉奸在床、无故与婚外异性深夜单独开房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存在通奸行为;
2、同居:这里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持续共同居住两三个月以上构成同居;
3、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异性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等。比如有配偶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举办婚礼等结婚仪式都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综上所述,在某些情况下,聊天记录可能被认为是证据,用于支持或证明某人的不忠行为。然而,最终是否接受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及其在法庭上的效力,将取决于当地法律的规定和法官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