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继承房产出售要交税。办理赠予或是继承得到的房产出售,和一般二手房买卖一样需要缴纳税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赠与行为,应当要征收契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一、税收征收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二、公司该如何纳税
三、企业缴纳税款的方式如下:
1、自报核缴
纳税人把已经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填发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银行纳税。
2、查定征收
即对生产不固定、账务不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据其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产值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或对其经营项目查定营业额和利润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征收。
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
4、代征。
即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在征税工作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对于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一定数量的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超过期限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以所预缴的的保证金抵缴税款。
四、需要纳税的收入如下: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些收入都要纳税: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总之公司纳税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登记、确定企业的纳税标准以及征收方式、购买发票和税盘、进行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纳税人把已经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填发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银行纳税。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