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单纯的继承房产是不需要交税的,但继承或受赠而来的房屋在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只能按(总价-原购置成本)*20%征收。 一、买方:契税 1、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总价*1%, 2、首次购房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 3、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总价*3%、 4、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 5、2014年5月起,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 二、卖方:营业税及附加 普通住宅:总价*5.6% 144平米(套内120)以下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免征。 144平米(套内120)以上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附加是指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卖方: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总价*1%或(总价-成本)*20%; 受赠或继承所得按(总价-原购置成本)*20%征收; 购买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