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计算如下:
经济补偿金=本人月平均工资(社平三倍封顶)×2008.1.1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
公式解释:
本人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12个月。
此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
社平三倍,指《劳动法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即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社评三倍的,则按照社评三倍标准支付,也就是社评三倍封顶。
如上海2012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为:3896*3=11688元。
由于2008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若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立的,则工作年限的计算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当然这种情况在2028年之后才会存在)。
年限计算方法:劳动者自2008年1月1日起或者劳动关系建立日起(指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