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立案后,开始执行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强制执行立案开始执行的时间一般是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一、强制执行6个月以后必须终结吗
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履行期已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以内。因为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期限的有效期为二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有履行期限的,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要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以下的材料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判决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申请人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要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费:
1、没有执行标的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