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注册时,但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行为。主观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是否主观故意。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让财产权、表面出资但实际未出资,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股东、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或认购自己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的,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的出资制度。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逸,撤回用于出资的货币和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成立后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金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公众,变相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抽逃出资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是持续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