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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我国票据法对于汇票的时间过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超出了时效可能会导致持有人丧失追索权,无法获得票款。票据法规定这些时效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的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规定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代理付款人是指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即持票人的开户行。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银行汇票结算的具体程序
银行汇票结算的具体程序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行签章(汇票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银行汇票的结算当事人
(1)出票人。
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
(2)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
(3)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出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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