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长春市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含临时号牌)按车牌尾号限行,即:每月1日、11日和21日,车牌尾号为1的禁行;每月2日、12日和22日,车牌尾号为2的禁行,其余依此类推。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4号管理,31日不做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