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咨询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