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