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餐厅老板或负责人作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附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即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当餐厅的顾客发生第三人侵权时,餐厅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餐厅老板或经营者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即构成侵权,需要在相关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规定:“从事住所、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