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