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①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一般认为其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但是,由于着手是划定未遂犯的处罚时期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将某种行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故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②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非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
③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即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2)犯罪未得逞
即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结果发生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①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②特定行为结构的要求。在侵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结果并非经过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属于未得逞.
③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④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侵害结果。
⑤未得逞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已经着手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
①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
②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
(2)结合犯
故意犯罪的结合犯,存在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3)加重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条文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或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存在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4)量刑规则
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数额或数量(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属于量刑规则。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对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
(2)没有侵害结果的未遂与存在侵害结果的未遂。两者的法益侵害程度不同,后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