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一、房屋升值部分能否要求分割
房屋升值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二、离婚股票如何分
夫妻双方离婚,共同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分配。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婚后经营股票,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婚后另一方进行操作股票升值,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共同劳动凝结在升值部分,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