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类别包括:
1、急难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人口、持有《四川省居住证》并在本市居住的人口、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本市区域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流动人口;
2、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3)因生活不能自理或突发疾病住院需要照料护理,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3、过渡型救助对象。对符合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在申请尚未获得审批期间,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