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一般刑事犯罪括动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型犯罪,属于一般刑事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进行侦查。
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是要查明有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事实,以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过程。
具体说来,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一、是否有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二、行为人亦即犯罪嫌疑人是谁:
三、该项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证据、鉴定、通缉等侦查手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行开始。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其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卜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直接提起,也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的其他亲属提起。
对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程序与期限提出上诉。
四、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属于轻微犯罪,处罚不超过3年,因此,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五、上诉与抗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痛改前非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