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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如何决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惩罚?

2023-10-04 来源:步旅网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和盗窃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根据数额和情节分为不同等级,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故意、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和退还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限于合法持卡人,恶意透支是其重要构成要件,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透支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有什么标准

1、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1)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2)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

3、犯罪对象不同。

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同时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工具,为本罪所独有。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5、主体要件不同。

(1)盗窃罪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构成本罪。

(2)信用卡诈骗罪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明确,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可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与盗窃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故意、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犯罪手段和对象也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而盗窃罪针对他人财物。此外,即使盗窃罪主动退还财物,也构成犯罪,而信用卡诈骗罪则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限于合法持卡人,而盗窃罪则适用于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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