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