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不起诉可从宽处理,但仍会留有案底。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但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决定期限可延长至十五日。检察院改变管辖时,审查起诉期限从接收案件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签认罪认罚书免于起诉会有案底。只要构成了犯罪就会留有案底,与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关系,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认罪认罚不起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也是会有案底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拓展延伸
漏罪起诉的法律责任和改进措施
漏罪起诉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于疏忽、错误或其他原因,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适当的起诉行为。对于漏罪起诉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法律机关、检察机关和相关执法人员。法律机关应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起诉程序的严谨和公正。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确保不会漏掉重要证据或犯罪事实。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改进措施包括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同推进起诉程序的改进;建立监督机制,对漏罪起诉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漏罪起诉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结语
认罪认罚不起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的一种方式。虽然认罪认罚不起诉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免除案底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构成了犯罪,就会留有案底。因此,我们在享受从宽处理的同时,也要清楚案底的存在。法律机关、检察机关和相关执法人员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起诉程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通过改进措施,可以减少漏罪起诉的发生,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