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拒绝就要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一、现在政府有没有权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二、不动产证上划拨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证上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售需要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这是以基本民事立法的形式对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态度。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可以解除合同吗
就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而言,受让人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出让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