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所需材料包括:女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军人还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和一审判决书的已生效证明,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特殊情况需附加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拓展延伸
军人结婚时女方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注意事项
军人结婚时,女方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及注意事项包括:首先,女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其次,需要提供军人男方的军官证、士兵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还需要填写婚姻登记表格,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女方还需提供两名以上的亲友作为婚姻登记的证明人;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女方可能需要提供结婚登记费用的缴纳凭证。注意事项方面,女方需了解军人特殊情况下的婚姻权益和福利待遇,如军人的居住条件、户口迁移、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以便做出更好的决策和安排。最后,建议女方在办理手续前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以确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结语
办理军人结婚手续时,女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复印件,填写婚姻登记表格,并找两名以上亲友作为证明人。注意了解军人特殊婚姻权益和福利待遇,如居住条件、户口迁移、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确保决策和安排更加合理。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可确保办理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