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和军人结婚需准备材料,包括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未育证明、政审表、婚检表等。军人婚姻保护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计算。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以上是女方和军人结婚所需材料和相关法规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
法律分析
女方和军人结婚的材料包括:
1、双方都要到达法定的结婚年龄;
2、女方收到婚调孕调函后,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开具并盖章未婚未育证明,填写政审表并盖章;
3、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和各种证明以及复印件到部队;
4、领着婚检表去所指定的医院进行婚检;
5、拍照并填写军婚同意表,拿部队同意的结婚介绍信;
6、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
那么军人婚姻保护法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军人最新规定是:
1、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就是女方和军人结婚需要准备的详细材料了,您清楚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女方和军人结婚需要准备的详细材料已经说明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后会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