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可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但如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可中止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母亲的探视权不能被剥夺,但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一、子女探望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二、民法典中能否剥夺母亲的探视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剥夺母亲的探视权,但是母亲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子女权利是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如协议不成,法院会判决探望权的行使。然而,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但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探望权应恢复。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不能剥夺母亲的探视权,但如果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中止并在原因消失后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