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立案规定为,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2、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