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是指发行虚假相关证券、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也可以提供给公司,既可以面对面口头提供,也可以不面对别人书面、电影、电脑等方式提供,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分组提供。但是,无论如何,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有关,必须是虚假的信息。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提供的不是虚假信息,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改造是指在实际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装、剪切、挖掘、拼凑等加工方法,改变原交易记录的内容的行为。销毁是指撕裂、燃烧、浸水、丢弃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等各种方法破坏证券。欺诈是指提供虚假信息或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诱惑、误解投资者,欺骗投资者信赖证券交易、期货合同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行为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改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的行为才能构成实际严重后果。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但不会造成严重的结果,不会成本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员工和公司才能构成本罪。不是上述人员,公司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提供或知道是证券,即知道是虚假信息,期货交易记录仍然决定伪造,改造或销毁,有诱惑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