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捕期限最长是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捕的期限,一般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的。一个月之内如果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进行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七天。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进行终结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进行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