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民主程序建立规章制度,或者建立规章制度后未告知劳动者,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更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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