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仲裁的特点
1、仲裁的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只是针对土地经营权仲裁,对经营行为无能为力,对有经营权而无法耕种的,只能通过调解和司法手段解决。
2、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的发包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发包的,发生土地经营权属纠纷是在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发包方: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或是受法人代表委托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参与仲裁。一定要有委托书,须经仲裁庭同意。
承包方:由承包土地的家庭户主参加,户主不能参加的,由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成员不能参加,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仲裁的,要有委托书,须经仲裁庭同意。
转出方: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一方代表。
转入方: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一方代表。
合伙人:对二人及二人以上合伙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参与仲裁一般都应参加。
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