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对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购买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物品采购过程中开具超额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虚假内容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二)在经办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中,开具虚增的会议(培训)人数、天数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以及将不属于公务范围内的开支列入公款报销的;
(三)以工程修建、车辆维修等名义或擅自设立其他名目,套开虚假发票或者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公款报销的;
(四)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五)滥发钱物或为其他用途套取资金而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
(六)在办理发票公款报销过程中,缺乏相关附件证明或手续不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
第五条 财务人员明知是虚假发票不加以制止而予以公款报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行政开除的处分。财务人员徇私舞弊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