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离婚: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3、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4、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5、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6、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 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法院都不会判离婚的;大多数初次诉
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分为协议和诉讼两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