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骗取项目资金有相关法律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挪用财政(或国家建设)资金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或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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