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仟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一、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