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币的真伪性鉴定权属于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有权鉴定人民币真伪。根据该规定任何商家不能自己鉴定人民币的真伪,若在收款时发现疑似假币,哪怕根据生活经验和鉴别方法,可以果断判定买家支付的人民币是假的,也不能私自认定所收货币是假币。其次,假币的处置权属于国家,具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