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院提交合法的证据。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一、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3、《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到民政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性婚姻不是离婚的理由,无性生活,首先应当积极治疗,而不是用来离婚的借口。婚姻是神圣的,夫妻间的生活应该相互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