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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2023-10-04 来源:步旅网

1、权利税1)财税〔2008〕1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以国家价格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税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权利税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以土地.住房权利价格投资.以入股方式转移土地.住房权利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受益人按规定缴纳权利税。2)财法字[1997]5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条例称为个人,是指个人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有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所有权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是资产评价前的价值。

4、印花税财税[2006]162日《关于印花税一些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让书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日《关于土地增值税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土地(房地产)的价格投资或共同经营的,共同经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设的商社投资和共同经营的,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时免除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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