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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责任是什么?各有哪些责任?

2023-10-02 来源:步旅网

股东大会有以下职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有几个职责?各有什么责任?

股东大会的职责: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5、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什么?股东大会的组织制度是什么?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什么?什么是股东大会的组织制度?

股东大会的作用: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什么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如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多久召开一次,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定期会议的,是每年召开一次;如果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则出现符合召开会议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沈旭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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