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警衔分5等十三级,如下:
1、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2、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政职务与警衔,如下:
1、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2、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1.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2.按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3.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4.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5.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6.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警察授衔条件
1、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2、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