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办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人,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
检察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首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后,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