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业主可拒绝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修、管理义务,业主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合理公开,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如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则业主负连带责任。未出售或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法律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就可以拒绝交物业费。法律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是一个较为清晰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很简单,即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其服务明显不达标,也就是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作为业主,当然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合理正当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重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清晰明确。如果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拒交物业费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只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时,业主才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作为业主,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确保物业费合理公开,并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