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应当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认定决定书,同时在5日内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如果工伤人员不服认定决定,应当自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应当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认定决定书,同时在5日内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权益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申请期限为一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