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中标后不签合同属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扣除违约保证金。根据《招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招投标的监督
1、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2、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