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从下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抚恤金。
伤残军人去逝,增发一年抚恤金,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证件。
法律依据液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闹悔激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前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