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首先是网民,他们不但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易于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具有一定的上网经历及经验,能比较熟练地操作计算机,研究也显示,拥有较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消费者将比较容易接受网上购物。再次,网络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主动性增强,无论其信息需求是否明确,他们都会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搜索相关的信息进行查看,如浏览购物网站等;当需求明确后,他们又会主动地查看详细的相关信息,并主动与网站商家联系最终决定是否购买。网络消费者更看重网上购物的便利性、休闲性和乐趣性;消费者的可选择的范围增加,不仅可以选择本地的商品而且可以选择本地所没有的商品,因此,消费者的忠诚度降低。价格仍是影响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因素
一、也可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
间接侵权人是指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交易中而是为该交易提供网络支撑平台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比如淘宝网、易趣网等。
基于中介经营模式下直接侵权人难以确认这一难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在实体购物维权中很少用到、对网络购物维权特别重要,而又不为消费者熟悉甚至不为人知的一种新型维权途径:要求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间接侵权人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确认,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理赔能力强,设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理赔服务好,效率高。因而,相较于要求商家承担责任,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更有利也更有保障。
然而,消费者须注意的是,这一维权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其适用条件比较严苛。它具有以下的要求。
(一)维权对象不能是纯粹的网络接入服务商(比如中国电信),必须是有机会接触销售商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二)对于销售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非法信息(比如关于销售假冒商品的信息)的行为,网络服务商在主观上是实际知晓的。
(三)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没有采取措施将非法信息及时移除,而是任由非法信息继续存在,以致消费者误信而购买。
令人可喜的是,这一责任的适用条件近年来有松动的趋势。比如在美国“tif-fany珠宝公司诉ebay”案中,法官认为,对于奢侈品牌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销售商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须履行一定程度的事前调查义务。这就意味着即使在权利人没有向网络服务商发出移除通知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就买到的假冒奢侈品向网络服务商主张责任。
二、如果网上买到假货怎么办
1、保留有效证据,以备投诉时使用。
2、与商家协商,把责任归到商家一方。
3、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由商家承担运费。
4、要求商家赔款,如果商家参加了假一赔三的话,那就要求商家除了退款外,还要按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二倍进行赔付,并承担所涉及商品的物流费用。
5、向网站投诉,如果以上退货或者赔款和商家未达成一致,可对商家进行投诉。
6、如果还是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建议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
7、通过以上几个方法如果最终达成协议,就把商品物流回商家,记得要保留物流单据,以免商家赖账。
8、查看退款,在商家退款之后,应及时查看,以免金额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