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供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i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