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防水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抹灰建设工程作业,油漆建设工程作业,园林绿化,家用电器维修,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鞋帽、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及原料、钢材、煤炭、矿产品。
(三)、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城乡市容管理与服务;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施工;公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和装修设计与施工;工矿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安装;电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节能环保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建筑物拆除活动(爆破工程除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规划、设计与施工;建筑机械、材料租赁、销售;生态节能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型建筑材料与高新合成材料电力产品技术的研发、转化和咨询。
(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建材批发;建筑装饰用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五)、建筑工程、装饰工程、亮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钢架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卸搬运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
(六)、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河道疏浚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和桥梁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七)、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房屋拆迁、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计算机图文设计;家具、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建筑劳务分包。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