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成立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或条件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一、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转让的转让行为有效吗?
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转让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行为对债权人和受让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有效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有效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只要未构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极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生效。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3、通知行为是债权受让人的保护伞,是权利义务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两层含义可以得出,债权转让通知有以下两个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权利义务,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次,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