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证据规则》第二条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作用
各种法律规范依其作用可以分为四类:
1、权利发生规范,依此规范可以发生民事权利,比如订立合同的订立;
2、权利妨害规范,即对抗权利发生的规范,如无民事行为能力;
3、权利消灭规范;
4、权利受制规范。这种规范可以排除权利的作用。1910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伯格发表了〈〈举证责任〉〉一书,他认为民法规范本身已经具备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将民法规范分为对立的两类:
1、基本规范,也称请求权规范,指那些发生一些权利的法律规范;
2、对立规范,即权利妨害规范,据此凡是主张权利的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发生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的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中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法律分类说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作为司法审判实践中解决举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存在。